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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全力维护无名氏被害人权益
时间:2010-07-15  作者:  新闻来源:人民网  【字号: | |

  多年来,无名氏被害人保护工作一直是法律上的一个空白,法律规定中大有大的框架,但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无名氏被害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形成不合理的社会因素,另一方面,案件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时,缺乏必要的制度支持,致使诉讼受到制约和影响,丧失其悔过自新和从轻处罚回归社会的机会。近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保障无名氏被害人权益工作协调会,在维护无名氏被害人权益,全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方面作了一次大胆、创新地尝试。

  7月9日,由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牵头,联合长安区法院、公安长安分局、长安区民政局等单位,在区检察院召开保障无名氏被害人权益工作协调会。在会上推出了全市乃至全省首个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 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暂行办法,政法大学杜发权教授到会作了精彩的点评,会议由长安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继锋主持,中共长安区政法委书记李洪涛作了重要讲话。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公安长安分局、长安区民政局联合推出的《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暂行办法》是在四部门充分调研和酝酿,通力合作,通过对两起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大胆探索和创新、尝试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基础上制定出台的,共包括无名氏被害人的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认定、赔偿金的交纳十六项内容,它弥补了法律制度的空缺,使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了双赢甚至多赢的社会和法律成果。(张允辉 何长安 杨利侠)

  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 无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暂行办法

  为切实维护交通肇事案件中身份不明的已死亡被害人(以下简称“无名氏”)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参照国务院有关社会救助的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无名氏被害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被致死的,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多方查找仍不能确定其身份的刑事案件被害人。

  二、为避免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氏的民事权益失去法律保护,人民法院认可依法承担社会救助职能的区民政局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三、公安机关办理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应采取多种方式、方法查明死者身份,确实无法查明的才能认定为无名氏。

  公安机关认定为无名氏的,应提取并保存死者的DNA、指纹等检验材料、死者的遗留物、死者的照片等资料信息,为进一步查找、确认死者身份建立档案资料。

  四、公安机关办理无名氏交通肇事案件,应督促犯罪嫌疑人或车主预交赔偿金;依法采取扣押、诉讼保全等措施,为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创造条件。

  五、案件移送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对无名氏的认定及是否留存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或车主预交事故赔偿金的,应当接受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通知本院民行部门介入附带民事诉讼工作。

  六、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介入后,应围绕附带民事诉讼开展工作,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具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区民政局代表无名氏的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行部门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补充附带民事诉讼证据资料时,应当通过公部门提出。

  七、民政局收到人民检察院书面通知后应当确定专人负责附带民事诉讼工作。积极与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联系,做好诉讼前的准备工作,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协助、支持。

  八、民政局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制作附带民事诉状,依照有关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依法提出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肇事车辆参加交强险的,应将保险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民政局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积极依法维护无名氏的合法权利。

  九、本着公平合理和充分保护无名氏合法权益的原则,赔偿金数额的确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城镇居民人口赔偿标准计算。十、人民法院审理无名氏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得损害无名氏的合法权益;

  十一、人民法院判决前,无名氏的近亲属出现的,人民法院核实后,应当告知其依法重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政局原告人身份自然终止。人民法院核实被害人近亲属的身份,必要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十二、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民政局应当在法定时限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对执行取得的财物,可依法拍卖,拍卖款抵作相等数额的赔偿金由民政局领取。

  十三、案件的赔偿金由民政局单设会计科目保管,并建立财务账册。赔偿金的支付一般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民政局领取的现金应即时入账,不得挪用。每个案件的赔偿金至少保存五年,从款项进入民政局帐户之日起计算。五年后仍无人认领的,该案件的款项可以转入社会救济基金帐户,用于社会救助。超过五年前来认领的,由民政局从该帐户中调剂资金支付。

  十四、判决生效后,无名氏的近亲属出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确认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审查、核实,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审核并签署意见。经过上述审核,被确认为无名氏近亲属的,民政局在收到确认材料后,向其发放赔偿金;无名氏近亲属是多人的,应当一并审查确认;必须共同办理领取赔偿金手续。

  十五、无名氏的近亲属如果对原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事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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