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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公益诉讼监督领域 维护无名死者合法权益
时间:2010-05-24  作者:何长安 董思贤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2010年2月3日20时,犯罪嫌疑人王某驾驶陕AE6281号陕汽牌重型自卸火车沿韦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8KM+796M处,将路上行人无名男士碰撞,致该无名男士当场死亡。经事故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无名男士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因死者身份不明,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在报纸上进行了为期1个月的公告,并在事故现场附近村庄进行了走访,均无法查明被害人身份。

  案件移至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引起了分管检察长的高度重视,他认为虽然死者的身份不明,但是无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应依法予以维护。应当由谁来代替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呢?通过仔细审查案件,查找全国各地的相关判例,认为由民政部门代替无名被害人及亲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较为妥当。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对于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又查找不到死者近亲属的,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但目前社会救助基金尚未设立。在这种情况下,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民政部门代为主张权利并无不妥。为此,公诉科将案件移送至该院民行科,检察长亲自与民政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向长安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释法说理,建议长安区民政局以社会救助主管部门的身份代行被害人亲属的诉讼权利,向犯罪嫌疑人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日前,长安区民政局已以原告的身份代表无名被害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案已起诉至长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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