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得知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为无名氏,无亲属主张相应权益后,积极协调,向长安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作为负责社会救助事务的管理机关,以原告身份诉讼至该区人民法院,维护了该无名氏的合法权益。
据悉,2010年2月3日20时,王某驾驶陕AE6281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沿韦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8KM+796M处,将路上行人一无名男士碰撞,致该无名男士当场死亡。经事故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无名男士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因死者身份不明,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在报纸上进行了为期1个月的公告,并在事故现场附近村庄进行了走访,均无法查明被害人身份。
针对此案中因被害人身份特殊无法证实的特殊情况,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审查起诉后,院领导高度重视,指出须依法维护该无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后经多方努力查找资料,并参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对于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又查找不到死者近亲属的,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但目前社会救助基金尚未设立,经商议决定由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民政部门代替无名被害人及亲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日前,长安区民政局已以原告的身份代表无名被害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该案已起诉至长安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