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9日,长安检察院召开附条件不起诉现场会,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会上被不起诉人马某,认罪悔过并对被害人表示赔礼道歉。被害人当场接受道歉,认为案发当时较为冲动,导致了事态的恶化,有一定过错。被不起诉人马某的父亲马王(化名)对检察院依法、合理、人性化的处理结果,深感欣慰,为表达对检察机关的感激之情,特向检察院赠送了一面“公正执法 民族和谐”的锦旗,以示感谢。此案的依法、灵活处理,是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大胆探索和具体实践。
案件回放:
2010年7月25日23时许,被害人徐某等五人来到韦曲街办西寨村一家兰州拉面馆吃饭,因嫌面条做的不好与饭馆老板马王(化名)及其小儿子马一(化名)发生了口角,随后马王返回操作间,欲给被害人徐某等人重新做面,此时徐某和马一因言语不和,厮打起来,被不起诉人马某(系马王大儿子)看到后随手在案板上拿了一把菜刀赶过去在徐某的左大腿上砍了一刀,经法医鉴定,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长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马某的犯罪行为亦表示谅解。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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