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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研究——以XA市CA区办理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案件为例
时间:2020-11-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交流的广度、深度进一步加强,涉黑恶犯罪以新的表现形式出现,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都有所扩大,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民的安居乐业造成了严重危害,也不可避免的侵蚀到未成年人群体中。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暴力性强,手段残忍,社会负面影响较大,在部分犯罪中,有些未成年人甚至成为其“中坚”、“骨干”,比单个的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笔者拟从XACA区办理的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为例,展示其犯罪特征,分析犯罪产生原因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而探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路径。

一、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的现状和特征

  1、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数量较少,但作案性质严重,危害较大

   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XACA区共办理涉黑恶犯罪案件12 60人(捕诉一体后以审查起诉案件为统计口径,数字截至2019年底),其中,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案件311人,人数占比18%。应当说,未成年人占涉黑恶犯罪人数的比重不大,但是,涉黑恶罪名较多,危害较大。该311人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案件中,涉及的罪名有强迫卖淫、强奸、抢劫、诈骗、强制猥亵等,主要为严重暴力犯罪,而在其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或团伙)发展壮大过程中,不仅不断在吸收未成年人加入,且部分未成年人逐渐成为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为未来涉黑恶犯罪的严重化埋下了伏笔。

2、未成年人参加黑恶势力和共同实施犯罪的较多,作案地位主导化

在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中,未成年人组织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几乎没有,这可能是因为未成年人还没有组织起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验和能力,因此往往由成年人组织、领导,但涉恶、共同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之一。一些涉案未成年人不再是成年犯罪分子的追随者和辅助者, 而在犯罪行为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例如XACA区办理的杜某某、陈某某强奸、抢劫案中,两名恶势力集团骨干分子年龄均不足16周岁,一名为集团发起人,另外一名参与组织指挥, 均在团伙犯罪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3、“边缘少年”和“问题少年”涉黑恶风险较大,失学人员纠集成伙,形成黑恶势力

根据调查,接触不良少年是未成年人犯罪带有普遍性的前兆。未成年人群体内的不良交往,不仅使错误的社会意识、不良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等逐步得到强化,而且还极易形成不良群体或犯罪团伙。XACA区办理的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孙某某等5人强迫卖淫、强奸、抢劫、诈骗案中,李某甲与李某乙系双胞胎兄妹,父母离异、无人管教、初中肄业,张某某与李某甲为发小,孙某某与李某乙又系男女朋友关系,多名犯罪嫌疑人相互影响,逐步走上犯罪道路。可见,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容易受到同龄群的影响,如果同龄群中存在不良的因素或个体,极易促使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

   4、城乡结合部和新兴城镇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易发,人口成分复杂的地区问题突出

从社会管理和家庭教育的视角来看,人口成分复杂的城乡结合部以及新兴城镇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之所以高发,一方面是由于这些地区社会管理薄弱,管理上的真空间接促使了黑恶势力的滋生;另一方面由于此类区域存在大量的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当地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都遭受到了破坏,加上外来人员往往忙于生计而忽视对子女的管教,其子女易于发展成为“边缘少年”或“问题少年”,进而容易结成帮伙或加入犯罪帮伙。同时当地的一些未成年人也会受到治安状况下降和辖区中违法犯罪增多的影响,逐步向“问题少年”或“边缘少年”发展,乃至成为黑恶组织的成员。

   5、网络文化对未成年人涉黑恶影响明显,网络结社成为未成年人涉黑恶的新方式,作案载体趋于网络化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网络文化和以网络为媒介的交往方式严重影响着未成年人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涉案未成年人普遍沉迷网络, 尤其是社交网站, 并善于利用QQ、微信、陌陌等社交软件, 部分人员利用不良网站、社交软件集结作案。部分网络游戏表现打、杀、抢等行为,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和行为,而且由于游戏的互动性,这些影响会比影视作品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和影响力,游戏玩家会在与虚拟世界的互动中习得暴力行为,并可能将这种习得的暴力行为转移到现实世界中去。如XACA区办理的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孙某某等5人强迫卖淫、强奸、抢劫、诈骗案中, 犯罪嫌疑人以介绍工作为由,在陌陌、快手等社交软件上将多名被害人骗至出租屋、宾馆, 再由其他人员进入房间, 通过给被害人拍裸照、殴打、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强迫其从事卖淫活动;在控制了被害人手机后,又在QQ群里学习作案方法,假冒被害人通过微信向他人索要财物,同时还利用手机支付、手机网上借贷等方式获取被害人财物。

二、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原因研究

通过研究发现, 涉恶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由于无人监管、无处可去、无事可做, 社会认同感和自我认同感低, 被社会不良文化及不良人员影响或诱导, 容易踏上犯罪道路。

1、家庭教育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因素

“每一个问题儿童的背后总有出了问题的家庭教育”,从XACA区实际来看, 涉案未成年人为留守儿童或者单亲、离异家庭子女的占62%, 家庭教育及父母关爱明显缺失。留守儿童往往交由祖父母 (外祖父母) 代为监护, 监护人精力不足, 对留守儿童往往会无原则地迁就;而单亲、离异家庭对子女或溺爱或放任不管。由于这些孩子的实际监护人难以就青春期、成长困惑、法治教育等问题与孩子进行交流沟通, 不能及时发现孩子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极易使这些孩子形成孤僻、暴躁、偏执等性格, 进而使其感到非常需要在家庭外、社会上寻求心理认同和支持。此外, 部分父母的教育方法简单、粗暴, 加大了未成年人的逆反心理。

2、学校教育方式出现偏差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学校是除了家庭之外的最为重要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目前各地教育水平和教学资源差异悬殊,部分落后地区学校管理与教育过于松弛宽缓,致使许多孩子整日混迹于网吧,与社会闲杂人员交往,思想向不健康不端正的方向发展蔓延。部分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唯分数论等, 对成绩不好的学生没有尽到因材施教、勤于疏导的教育职责, 使其逐渐放任自流,而辍学、肄业的未成年人缺乏社会经验, 容易受不良风气的影响, 最终走入歧途。此外,重成绩轻德育的固有现象依旧普遍存在,法治宣传与教育滞后于传统文化课程的教育,学校对不良行为少年的处置方式、监管模式、预警办法、安全制度等不健全,学生未能树立起深刻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淡薄,做事冲动、不顾及后果。      3、社会不良思潮的侵蚀及综合治理管控不严

实践中大部分涉案未成年人出现最频繁的场所是网吧、宾馆、歌厅等娱乐场所, 而打架斗殴、敲诈勒索等案发地点也多数发生在上述场所。这反映出上述场所管理混乱, 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管存在漏洞。未成年中普遍存在的早熟现象更多的反映在交际关系和行为上,比如出入各种娱乐场所、早恋、吸毒、贩毒、介绍吸毒、称兄道弟、江湖道义、兄弟情义、拉帮结伙、打架斗殴、跟风纹身等等。同时, 不少未成年人离开学校后整日在外游荡, 无所事事, 社区、街道、乡镇对这些问题少年关注不足, 跟踪帮教不够, 未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人群予以治理, 导致这部分人成为监管盲区, 无人引导, 无人监管, 从而加入各种“团伙”寻找依靠。

4、未成年人自身生理与心理急剧变化

青少年处于风华正茂的青春期,一方面身体发育急剧加快,身体逐渐向成熟过渡。另一方面,心理也在快速由幼稚向成熟过渡,但人的生理规律决定了心理成熟的过程滞后于生理发育与成熟的过程。这两方面因素的交互叠加,一方面处于向成年人过渡的阶段,身体与心智都在走向成熟,独立意识明显增强,摆脱管教与束缚的渴望日愈强烈,冒险意识逐渐产生并强化,模仿成年人的思想逐步在内心深化,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毕竟自身意志比较薄弱,法律意识淡薄,尚未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思考问题简单化,做事盲目易冲动,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很容易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三、预防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的建议

1、优化家庭教育环境,加强对监护人的亲职教育

每一个人对于社会规范生活技能的掌握,生活方式的形成等都是在家庭中形成,如果家庭结构健全、家庭关系和睦、家长行为文明、家庭条件相对较好,那么便能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反之不良的家庭环境,如家庭结构缺失、家庭关系恶劣、家长言行野蛮和粗俗,容易导致未成年人的人格朝着不健康方向发展。优化家庭环境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必要措施。“谁执法谁普法”,相关部门应当将普法教育范围扩大到家庭,加强对监护人的亲职教育,尤其是强化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法律教育和家庭教育,使监护人明确监护责任和监护义务,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从而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成长。

2、改进教育模式,纠正教育偏差,健全工读 (专门) 学校矫治制度

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求,而且也是预防未成年人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重要举措。转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应当切实做好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从专业教育的角度关注青春期教育和心理卫生,及时正确指导,防止未成年人违法萌芽。

工读教育是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进行特殊教育的一种半工半读教育形式,是我国中等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对青少年犯罪进行早期预防的一种措施。健全工读学校教育制度,加强未成年人劳动技能教育,加强思想道德与法治教育,既可以养成自己动手的良好习惯,又可以培养其踏入社会谋生的技能。目前, 对情节轻微不予起诉或者虽有严重犯罪但因年龄问题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缺乏必要的矫治惩戒机制, 使其处于学校、家庭和刑罚的中间地带, 可以考虑由工读 (专门) 学校承担起相关职能, 便于对此类未成年人实现精准矫治帮教。另外, 应当健全就读工读学校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使此类未成年人就读工读学校成为一种“义务”, 及时对其进行矫治, 避免其再犯罪。

3、加强对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的社区预防

未成年人的业余时间一般是在社区中度过,社区是实施社区预防的重要力量,居委会等组织应配合当地政府及各部门建立多种群众组织,加强社区治安和文明建设,为社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逐步建立全社区的未成年人社会服务网络,还可搭建活动平台,引导社区内的未成年人积极参加健康的社区活动,并对个案进行跟踪,对其开展帮扶提供就业服务,这样可以切实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能使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逐步进入正常的生活轨迹,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从一定程度上降低重新犯罪几率。

4、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体系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心智成长期无论内外都尚未定型,学历偏低,且大多都为务农及无业人员,导致他们缺乏对外部世界的正确认识和对自己正确的价值评价,一味的贪图享乐强烈的自利心理是其走上了犯罪道路,从某种程度上讲,他们既是侵害者,也是受害者。近年来未成年人参与黑恶犯罪的比例逐年增加,可见刑法的惩罚和威慑并起不了太大作用,相反还容易造成对未成年人身心留下伤痕和心理障碍,影响以后的正常生活。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制定单独立法很有必要,这样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实体和程序都可做到有法可依,也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建立起我国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有必要对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解释及法律加以编撰、修改,对不足方面进行合理增设,形成一套完整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不仅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各种罪名的定罪标准,还应包括对其特殊的诉讼、教育管理、矫正等制度,这样不单是参与涉黑恶犯罪的未成年人在犯罪后可找到有明确的法律来进行判别,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也能有法可依,而且对其判刑后的管理教育矫正等都有相应的部门形成合力,可促使其改邪归正,防止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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