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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社会救助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0-11-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要】自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独生子女家庭已成为我国城镇普遍的家庭形式。我们在享受人口红利的同时也面临一系列问题,如部分家庭因自然灾害 、交通事故、 公共疾病等原因失去子女, 失独家庭由此产生。 虽然个体意义上的失独家庭自人类形成稳定的家庭形态后便已存在于古今中外, 但大规模失独家庭的出现却是严格计划生育政策背景下中国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如何对失独家庭实施强有力的社会救助, 是政府和社会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失独家庭社会救助 社会问题立法

一、问题的提出

(一)失独家庭出现的背景

1.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自从上世纪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便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一项政策对于控制我国人口数量起到很大的作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此可见,国家在生育方面用政策要求严格规定,用法律鼓励独生,这样的行为快速的控制和催化了我国少生、优生的情况。独生子女家庭数量的飞速增长,与计划生育政策是紧密相关的。

 2.中国市场经济逐步完善

       随着我国市场的开放,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不断的得到完善。经济市场下人们具有很强的危机感。需要考虑到自己的生存的发展,而要生存与发展,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与金钱在自己所从事的行业中,无暇将更多的时间及金钱投入到家庭中;同时,由于养育一个子女需要花费巨大金钱与大量的时间,因此很多的人在年轻适于生育的时候更倾向于只生育一个孩子,尽量保证这个孩子拥有最优的资源可以享用,自己也可以将更多的时间投入到自己所从事的行业中来。

3.西方文化的影响

     随着现代化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各个国家的交流日益频繁,贸易关系逐渐形成,伙伴关系越来越密切,使得中西方文化不断地碰撞与融合。西方国家崇尚父母与孩子相对独立的生活观念,这种观念很快传入到中国家庭,一些家庭受到外来文化的熏陶,改变原有的传统观念,一定程度上使得家长对孩子的关注度与重视度逐渐减小,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思想观念日益淡薄,许多家庭开始选择只生一个孩子甚至不生,这种选择,使得他们拥有更多的独立空间,不认为这会对他们的生活产生影响。    

(二)我国失独家庭的现状

       由于缺乏官方数据,目前多是对失独家庭的数量进行猜测估计。目前认为比较权威的,是卫生部发布的《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中的相关数据:中国失独家庭已超过100万个,并且每年新增至少7.6万个。据人口学专家、《大国空巢》作者易富贤根据人口普查数据推断:中国现有的2.18亿独生子女,会有1009万人在或将在25岁之前离世。这意味着不用太久之后的中国,将有1000万家庭成为失独家庭。      

1.养老困难

     失独家庭存在的问题很多,其中养老问题尤为严重,且具有极大的诉求与渴望。中国社会最主要的养老模式是家庭养老,“养儿防老,积谷防饥”是沿袭多年的至理名言。对于失独家庭来说,他们失去孩子,便失去了家庭养老的可能,并在经济,心理、医疗卫生等方面具有较大的需求。与此同时,失独者的经济来源大多是工资积累,经济来源渠道狭窄单一,且倾向于储蓄性投资,部分来自于国家养老金和退休金,虽然我国社保体系不断完善,但仍不能满足失独者的养老需求。

2.精神抚慰

     失独者在遭遇丧失独生子女的巨大悲痛后,心理可承受的痛苦达到峰值。他们的心理开始产生变化,不愿再与人交流,郁郁寡欢,终日以泪洗面。与此同时,他们会失眠、焦躁、易怒,倘若不及时接受专业的心理治疗,很有可能患上抑郁症,甚至有自杀的危险。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旧时期的封建思想仍影响着人们。农村的失独者会因为失独而遭遇无后的巨大痛苦,甚至变成一种自卑心理,他们拒绝与外界往来,自我设障,饱受精神折磨。失独还会使得失独夫妻情绪暴躁,互相埋怨,争吵次数不断上涨,最终导致劳燕分飞的结局。失独也是我国离婚率上涨的重要原因之一。

3.失独家庭帮扶措施不完善

      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制度化的针对失独家庭的帮扶措施,各地措施形式单一。存在标准低、可持续性不强、政策不衔接等问题。在《中国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该规定没有具体的与时俱进的明确标准。各级地方政府给予失独家庭的帮助往往是杯水车薪。2007年,国家计生委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目前提到135元。虽然金额有所提高,但仍是数字过小,难以解决问题。

失家庭救助存在问题

1.专业失独养老机构的匮乏

      在家庭养老已经无望时,许多失独者会选择社会养老。但他们在选择时往往面临许多问题。一方面,养老院的数量少。公立养老院数量更加稀少且床位紧缺。根据民政部发布的数据,我国养老院总床数占全国老人的1.59%,这是严重的供求不平衡。另一方面,大部分养老院的入住手续要求直系亲属签字,但失独者却无法满足该形式要件,无疑是给他们的养老路树下更大的一档屏障。失独者作为社会的重要群体,与其他老人相比有所不同,,更要求精神方面的照顾,因此需要专业的养老机构。但我国目前为止很少有专门为失独老人设立的养老院,一般的养老院也缺少为失独老人服务的专门部门,失独老人的养老任重而道远。

2.医疗资源分布不均

      失独家庭的成员在经历失去独生子女的巨大悲痛后,心理将产生巨大的转变。在此关键时期一定需要专业的心理疏导,有的失独父母还不愿意与亲属交流,所以必须有专业的医疗团队来与他们沟通。我国心理服务机构本就不健全,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更是寥寥可数。城市的失独家庭还能享受到较为集中且专业的心理辅导服务。农村医疗体系不完善,基础设施落后,相关机构更是少之又少,所以农村的失独家庭难以得到及时的帮助,更容易出现心理问题。

 

3.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

      国家虽然对失独家庭的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但该体系仍存在许多问题。我国于2013年颁布《国家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加糖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我国大多数省市也出台了针对失独家庭的补助标准。从此看出,补助标准是地方统一制定,并非针对失独者的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标准,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缺乏针对性。

失独家庭救助机制的完善建议

1.完善失独家庭国家保障立法

      社会救助立法是保障失独者权利的最有效的手段。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由此可见,在当今社会,对失独家庭的救助不仅仅是同情和道德义务,更是宪法赋予其的基本人权的保证。为使我国的根本大法落到实处,必须制定相应的立法,否则只能纸上谈兵,不能起到实质性作用。当前,对失独家庭的社会救助的立法模式,学界对此有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将失独家庭社会救助统一纳入到《社会救助法》立法范畴,在《社会救助法》中专门安排一节来对失独家庭社会救助予以规范;另一种观点是可以由国务院先行制定《失独家庭社会救助条例》,等时机成熟,再制定《失独家庭社会救助法》。我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失独家庭救助本就是社会救助的一部分,尽快立法更能规制现在失独家庭救助存在的问题。法律的强制性能使人们规范自己的行为。目前我国社会救助法还没有成型,只有相关征求意见稿。已将它列入立法计划。希望我国能加快立法进度,更好的对失独家庭进行救助。

 

2.强化政府责任

 政府作为失独家庭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重视自身的主体地位,在制度建设、财政支持、政策制定和宣传动员方面主动出击,不断强化自身责任。尽快调研了解失独家庭具体情况后,制定针对性强的帮扶措施。同时政府加强改善舆论引导,让更多的人去了解关注失独家庭问题,多报道失独者自立自强的事迹,传播正能量。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号召下,政府开始发放针对失独家庭的扶助金,该款项是国家对于失独家庭老人提供的补偿金。自2014年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除此之外,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还可按照规定获得参保缴费补贴。陕西除了向农村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2万元,向城镇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3万元精神慰藉费和生活补助费外,还对农村失地居民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城镇居民每人每月1000元,个人年金达到9600元至12000元,家庭年金达到19200至24000元。金额的持续上涨说明国家对失独家庭的重视,与此同时,更应该保持扶助金的按时发放,并根据生活需要酌情增加,更好的用政府的力量给予失独家庭最基础的经济援助。我国政府积极出台以保护失独家庭为中心的各种政策。在《中国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政府充分发挥强大的作用,将失独家庭的救助任务分派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使得帮扶措施更合理快速。 

3.积极支持失独家庭收养

      失独家庭失去独生子女后,国家为保持家庭结构的完整稳定,抚慰失独者的精神,鼓励收养。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提倡收养行为,将收养制度法律化,权利义务的确定充分保护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失独家庭很大的帮助。在颁布相关法律后,还可以出台相应政策支持失独家庭收养,应该统计各地失独家庭数量,登门拜访了解失独者最迫切的需求,给精神抚慰工作成效不理想的家庭推荐收养,各地政府将失独家庭与孤儿院登记在案,建立双方联络交流平台,尽一切可能帮助失独家庭实现收养愿望。

4.大力发展志愿服务

      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尤其是大力发展志愿服务,来和政府一道帮助关爱失独家庭,是做好失独家庭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一环。我国历史上有深厚的帮老扶弱的传统,民间蕴藏着帮助失独家庭的巨大力量。大学生是其中力量很大的一支队伍,曾对济南市的大学生做过调查询问其是否愿意加入失独家庭关爱帮助团队,明确表示不愿意的仅3%左右,用这个数据推及全国也较可行,只要动员和组织得当,他们一定可以成为帮助失独家庭的中坚力量。

5.失独家庭自我救助

      建立失独家庭互助支持机制,实现自我帮扶和救助。政府的制度设计以及社会力量的深度介入,对于失独家庭而言都是外因条件,真正走出失独的巨大痛苦最终还是需要失独家庭成员的自我努力和救助。相关部门应积极建立互助支持帮扶机制,帮助失独者更好的与外界沟通交流。同时,失独家庭成员也可以通过网络搭建情感交流平台,抒发自己的内心情感,寄托哀思,与有相同经历的人互相鼓励治愈,在社会的帮助下主动与他人进行情感交流,驱散内心的阴霾。

 

 

 

 

 

【参考文献】

1.程娟 牛原 刘芳 老龄化背景下中国失独老人的养老风险及其保障问题 重庆人文科技管理学院(2018)07-1775

2.姚抒予 张静平 积极心理学视野下促进失独老人心理健康的研究进展 中南大学湘雅护理学院心理学研究中心(2017)05-1621

3.刘馨涛 城市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研究[J].中国商界。(2008)10

4.史探径 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几个理论问题

5.崔树义 我国“失独家庭”老人社会救助研究

6.人口编辑部。对成年独生子女意外伤亡家庭问题的深层思考。[J]人口研究 2004(1)

7.侯秀丽 王保庆 我国失独现状的分析与思考[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学报)2014(3)92-102

8.易富贤 大国空巢 中国发展出版社 2013

9.俞可平 社群主义 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2

10.吴佩芳中国“失独”家庭面临的困境与路径选择 [J]南方论丛 2013(4)
 
第一检察部:赵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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