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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中的银行卡犯罪
时间:2020-11-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作为网络交易结算支付手段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快速发展,目前拥有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多达270家。与此同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团伙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赃款和洗钱的案件在全国频发,不少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元。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运行与监管

1、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一些和国内外大银行签约、具有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支付机构,在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一个中立的支付平台,作为双方交易的“技术插件”,为网上购物提供资金划拨渠道和服务的企业。

2、第三方支付的运行

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并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账、要求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并检验商品进行确认后,就可以通知第三方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上。

首先,用户必须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登记个人身份信息,注册获得个人的虚拟账户和账户密码;其次,把账户和现实的已经开通网上银行功能的银行卡账号绑定,然后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激活;因为用户账号和银行卡账户通过网银而绑定,用户可以通过银行卡账户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充值”,或者从账号“提现”到银行卡账户。实现了虚拟账户和现实账户的连通,以后就可以方便结算了。这是建立电子支付和现实银行支付的基础性步骤,也是实现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的第一个环节。买卖双方获取平台账号后,买家通过交易平台选购商品后,使用申请好的第三方平台账户进行货款支付,平台在收到买家的货款后,通知卖家货款到平台账户,要求卖发货;买家收到货物、检验合格后并确认后,通知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货款转划至卖家账户上,整个交易过程结束。此外,交易失败后,买卖双方中非过错方可向第三方支付平台申请先行贴付,第三方平台先行垫付非过错方损失后再向过错方主张赔付,这就是担保交易。

3、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

    当前,我国关于第三方支付组织的法律规范主要有:《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 2 号)等等。

     为了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2005 10 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其中明确了银行根据审慎性原则确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客户的条件、安全控制措施、差错处理等内容,仅在差错处理的规定中提到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追偿。该指引以调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关系为主线,引导和规范境内发生的电子支付业务。

    20106月,中国人民银行推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非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提出了要求,设置了准入的门槛。同时,《办法》还列出了对于支付机构的禁止性规定。另外,《办法》还规定了《支付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以及客户备付金等内容,是目前为止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等加以规制的最为全面的一项法律规范,符合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的需要,也是国家鼓励金融创新、发展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201012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对《办法》的具体实施提供了相应的指导。2011526日,第三方支付机构业界期待已久的第三方支付牌照首度发放,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国内首张《支付业务许可证》,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准入和稳健运营做出了示范。

    二、第三方支付中银行卡犯罪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以及网上购物人群的迅猛增加,诸如“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发展迅速。与此同时,由于网络交易的隐蔽性,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规制的不确定性,使得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的盗窃、诈骗和信用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涌现,一时间成为了新型犯罪滋生的温床,也为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中的银行卡犯罪的司法认定造成了阻碍。

犯罪的主要表现类型:

    1、通过受害人的银行卡与自己掌握的支付宝账号关联窃取银行卡资金

目前此类案件中不法分子获取受害人的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的途径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通过盗窃手段或者拾得他人的遗失物来获取;二是以招工为谎等欺骗手段获取受害人以上物品;三是利用工作或朋友关系的便利接触或者获得同事或朋友的以上物品。不法分子在获取了以上物品之后,可以重新申请支付宝账号,也可以应用自己已有的支付宝账号,然后进入支付宝快捷支付页面,输入银行卡号码,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动态口令即可完成申请,至此,新申请的支付宝账号就和此银行卡建立起了支付关系。如果是同事、朋友等有机会接触以上物品,而又不愿被受害人发觉的情况下,那么其在经过以上的操作还不能用此银行卡进行网购,因为购物的系统提醒短信会发到同事、朋友等的手机上。其必须进入支付宝账号将于支付宝绑定的手机号改成自己的手机号。此时支付宝密码是自己设置的,支付的动态口令和验证码都是发到自己的手机上了。这样就不会被受害人发觉。然后不法分子即可使用银行卡内的资金进行消费,或者购买货物后退货,把资金退到支付宝账号,然后再提现。通过以上的途径窃取银行卡资金。

某些不法分子也可能利用木马病毒或者黑客程序侵入被害人手机中,窃取其支付宝账号中的资金。

    2、预授权套现

预授权套现是指不法分子利用预授权交易进行套现的风险事件。

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冲击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情况下,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违规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信用卡金额充入支付账户后提现,或是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资金非法转移套现的案件急剧增加,套现笔数和金额增长迅速,各种中介和代理泛滥成灾。事实上,在第三方网上支付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是一个转接平台,难以对交易真实性进行监管,交易双方利用虚假交易套现,成本低廉,十分便利。以支付宝为例,当行为人并非出于真实交易目的而使用无任何充值、使用限额的信用卡,与支付宝之间设定了资金充值联系,而又串通了虚假的交易相对方时,则信用卡内的钱款可以通过支付宝的途径透支套现。毋庸讳言,相对于商业银行的严格监管,第三方支付所提供的便捷、宽松的支付平台和环境,以及相关系统的设计、运行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为银行卡犯罪提供了较大的空间。目前在各种非法套现案件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放的 POS 机已成为信用卡套现者的新工具。近年来,北京市公安局查获的涉嫌非法信用卡套现的 POS 机中,由第三方支付公司发出的比例已从不足 5%上升到接近 40%,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事实上,目前商业银行发放 POS 机需要比较严格的审批程序,但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放的 POS 机则相对容易申领,甚至还存在滥发 POS 机的现象,不法分子借机进行盗刷作案。此外,有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放一些依托移动网络的 POS 机,根本不受任何地域限制,这种移动支付 POS 机为伪卡、套现、洗钱等犯罪提供了便利。如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推出名为移动收款宝的个人类 POS 机功能刷卡器,在手机上下载相关软件对接注册绑定便能刷卡转账,其实质与套现原理并无区别。然而,许多第三方支付机构尚未严格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交易监测不到位、风险事件处置不力,加之其发放的 POS 机资金转账游离于正常的银行风险监控范围之外,买卖双方的交易被支付机构割断,相关监管部门一般也很难跟踪其内部资金流向。

20131224,广东省公安厅指挥广州、深圳、茂名等8个地市联合开展打击银行卡“海燕11·12”专案收网行动,摧毁犯罪团伙8个,缴获银行卡1056张,当日查获的51POS 机均为伪造信息申领的第三方支付网络 POS机。事实证明,办理门槛过低以及监管缺失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发放的POS机成为银行卡伪卡犯罪的帮凶,使得警方取证艰难,打击成本高。

三、认定与处理

对于预授权套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6月8法发[2005]8号)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吴璇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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