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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0-11-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是我们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根本指导思想,为了减少困难受害群体涉法信访问题的发生,就应该通过法外施情,经济补偿等方式让受害诉求群体在思想得以安慰,在生活上得以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司法救助是对收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的一项制度。可以申请救助的对象一般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或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等人群。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的救助模式。

近三年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救急帮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目标,将司法救助工作主动融入助力脱贫攻坚工程,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32件,为符合救助条件案件当事人发放救助金37.6万元,其中救助对象贫困户5户,未成年人10人,残疾人5人。通过开展司法救助,帮助被救助群众走出生活困境,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必要性
(一)保障人权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国家对人民的郑重承诺,也是我国走向法治社会的标志。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彰显了人权的保障,对确实维护人权起着积极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阶段,检察机关更需加大救助力度,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司法绝对权威和公信。 
  (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被救助人作为权利被侵害的一方,如果其合法权利得不到更好的保障,这显然是不公平,非正义的。此外,由于合法权利被侵害,刑事被害人或家属面临的会可能是财产受损、身心痛苦,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对其实施必要帮助,标志着检察机关一方面对犯罪人依法打击,另一方面对群众合法权利进行保护,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从而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社会稳定 
  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弱势群体大量存在,由于其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致使当事人或其家庭可能面临的是物质上的损失导致生活得不到基本的保障,精神上的损害得不到慰藉,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司法权威,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可以帮助被救助人解决面临的生活困难、安抚心灵创伤,平息不满与怨恨情绪,这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制度相关的问题

1、救助金额有限。实践中,检察机关按要求上报的案件需救助的数额很大,而最终获批的会相应减少。申请执行人由于赔偿未能实际到位,往往在救助金用完后继续上访。

2、救助范围小。实施司法救助的案由狭窄,通常以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上访、闹访为实施司法救助的前提,且要求赔偿数额较大,其他类型的案件救助寥寥无几。

3、救助金发放周期长。通常情况下,由检察机关上报案件材料至政法委审批,通过审批后,再由财政机关将救助款转至检察机关账户,再由检察机关支付给被救助人。从救助材料上报至被救助人领取救助款,少则一两个月,多则大半年,影响救助效率。

其他因素
    1
、一些干警的群众观念、群众观点树立得还不够牢固,对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要求理解的不深不透,还有极少数干警只把司法为民要求作为口号喊在嘴上,未能真正的将执法为民落到实处。
    2
、干警的能力还不够强,执法为民工作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些差距,不能做到尽善尽美。这主要有两方面的缘由,一方面是法律业务知识有所欠缺,在处理法律关系上掌握不好;另一方面是群众工作的能力不够强,个别干警虽有爱民之心和满腔热情,但由于工作方法问题,司法为民的工作总是做的不够好,事做不到点上,利谋不到需要上。
    3
、司法为民的理念还不够新,涉及的为民领域还不够全面,在工作中服务意识还不够到位。针对一些文盲、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在服务上还不够细致,考虑不够周全;疲于动脑,在遇到可以进行司法救助的弱势群体面前,不愿想办法、动脑筋,为弱势人群多争取一些合法合情的利益。

三、对如何有效推进司法救助工作的建议

1、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只将赔偿数额较大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司法救助的对象,部分数额较小且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未能得到有效救助,而实践中数额较小且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大量存在,因未能得到执行,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司法公信。因此,应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律纳入司法救助的对象,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救助。

2、增加救助金额。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应根据申请执行标的加大救助比例,使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较大实现,待法院执行到位后予以返还。

3、缩短救助金的发放周期。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材料一经审核批准,建议救助金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转入专门账户,并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使困难群众尽早享受司法救助的温暖。

4、设立司法救助基金组织。由政府主导,国家财政专门拨款,同时吸纳社会捐款,以弥补司法救助基金的资金缺口。将司法救助作为由政府支持、社会帮扶的长期性社会公益事业,在政府主导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

5、加强干警队伍建设,不断增强为民责任感。增强队伍的战斗力、亲和力、内聚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增强干警素质,维护司法权威,以建设队伍和谐确保司法和谐,切实做到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留心为那些真正需要的“弱势群体”以司法救助的程序来解决生活困难,将爱和温暖撒至群众的心间。
   
综上所述,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工作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本质要求,既有利于各类案件的及时解决,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保障了程序公正,为维护实体公正创造了条件。实行司法救助,是保护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备与否,在一定意义上体现着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资金救助只是面对极少的弱势无助的群体,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日趋复杂,法律事务日趋专业化,而要改观现状的有效做法就是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我国应当在适应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现有的司法救助制度,并配合其他社会制度共同作用,以体现我国依法治国之余的法理柔情。(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贺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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