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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0-11-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019226,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规定中称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一、再审检察建议

(一)再审检察建议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检察建议共有三种,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属于其中的一种,结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中,依申请或依职权对人民法院办理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向人民法院依法发送检察建议,以促进其积极纠正错误的一种检察监督方式。

(二)再审检察建议的优势

1、柔性监督提高办案效率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规定了两种监督方式,分别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相较于检察机关的其他监督方式,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具有灵活性、便捷性的特点,而且作为建议,其方式较为柔和。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发送再审检察建议,意在建议人民法院主动发现问题启动再审程序,自发纠错,有效化解抗诉的方式对抗性强的弊端,使人民法院更加易于接受,既表现出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尊重,同时能够积极促进此类案件纠错,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法检共同发力,全面推进司法公正。

2、程序便捷促进人民法院纠错

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这种方式相比,就检察机关办案而言,程序更加简单,流程较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这种方式,以基层人民检察院办案程序为例,检察机关发现同级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实践中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适用困境

  在实践中,虽然再审检察建议具有多项优势,但仍存在一些适用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率较低与申请人期望值过高存在明显矛盾

近年来,对于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监督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当事人对检察监督这一救济途径期望值较高,而进入检察机关的民事监督案件,尤其是申请对生效裁判文书进行监督的案件,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大多已经人民法院法官的反复论证及认定,案件的审判质量逐渐提升,对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当事人来说,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期望值较高,案件办理结果往往难以令当事人满意,这也成为制约民事诉讼监督尤其是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再审检察建议刚性不足制约民事诉讼监督实效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

《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首先体现在其“建议”二字上,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意在指出被建议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希望其能够自觉主动履行,而不是强制其进行整改。作为一种柔性的、简便快捷的法律监督方式,检察建议有其一定的优越性,但作为一种法定权力,监督效果却因此受到影响。既然是建议,人民法院是否采纳,如何采纳,都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但实践中检察建议的效力由于其刚性不足的本身特点,对于检察机关监督的救济方式,这项业务开展面临的难题和挑战不言而喻。

(三)程序复杂影响检察建议便捷作用的发挥

   作为检察建议,相对其他法律监督方式,具有便捷性、灵活性的优势,但因检察机关出于审慎使用监督权、加强自我约束的目的,在办案规则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过检察委员会决定。实践中,召集一次检察委员会,往往需要多方协调配合,加之参会委员多为院内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业务较为繁忙,按照法律规定人数召开会议往往需要一定时间的准备,待会议召开后再向人民法院发送再审检察建议,影响了办案效率,导致检察建议便捷性、灵活性的优势受到制约。

三、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完善

(一)加大办案力度,熟悉办案流程

以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发为例,因基层院制发量较少,在办案系统操作、法律文书制作等各个方面都存在不熟悉、不熟练的问题,尤其是向人民法院发送再审检察建议,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而很多基层基层检察机关,因为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申请监督较少等原因,一年平均办理三、四件需要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案件,长时间疏于办理此类案件,加之检察办案业务系统时常进行更新升级,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系统流程易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加之多年来检察机关重刑轻民现象存在,有些地方,民行部门被戏称为“养老部门”,普遍存在人员少、素质参差不齐、相关民事行政专家人才匮乏的情况,在具体业务中,民行部门对口上级部门多,业务联系单位涵盖了法院、各个行政机关等多个单位和部门,近年来,民行业务范围不断扩展,工作任务不断增加,相比于不断攀升的工作量和精细化的工作要求,民行干警力量明显远远不足。因此,应加大办案力度,在办理案件数量不断提升的基础上,使干警逐渐掌握并适应业务办案系统的新变化,强化培训交流。

(二)提升检察建议质量,增强检察建议刚性效果

建立检察建议采纳情况定期向党委、人大报告制度,形成对检察建议实效的监督制度,加强对检察建议发出后的跟进力度,对人民法院在规定期限内未回复或未采纳的检察建议,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

(三)重视案卡信息填报,加强与案管部门沟通协调

必须强化协作配合,建立一体化机制。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检察机关其他各内设机构的协作,结合近三年民行部门案件办理情况,仍然存在统计数据与实际办案数量不一致的情况。主要原因如下:一是部分办案人对案卡填写信息掌握不够清楚明确,填写案卡时易忽略必填选项或存在填写不规范的情况;二是案件办结后,承办人未及时填写案卡对应项目,导致统计报表不能抓取到已办结的案件,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性。(第四检察部 秦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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