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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时间:2020-11-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一些科学技术的的崛起与运用,使得我国人们生产的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其中表现得最明显的就是我们当代人们的的各类生产分工得越来越精细,尤其是在一些社会上的高危职业,提倡的是互相协作、相互帮助,人们互相依赖而进行工作。一个群体合作工作,那么每一个人的行为都会影响到整个小组的工作安全,他们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还要对自己的小组成员的安全问题负责。合作工作让个人过失犯重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危害的现象也是日益突出,对我国的人们的生产安全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阻碍,这不仅仅是法律上的问题,更是我们目前面临得一个社会性问题,引起了我国各界得关注,这个问题也是需要我国现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做出及时、科学的、合理的回应。

一、国内关于过失共同犯罪观点概述

目前对于过失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各界都还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是我国的刑法对于这个问题就坚持着否定的态度,认为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我国1979年刑法第二十二条指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第二款刑法又指出:“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得,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两条刑法其实没有什么本质上得改变。社会上的人们依旧对这个话题有着很大的争议,就目前来说,有否定说、肯定说、肯定限制说等。

(一)肯定说

     肯定说就是肯定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他们认为即使是过失行为,但是同样把两个人都认定为罪犯。就从我国目前的社会情况来说,共同过失犯罪是屡见不鲜的,司法人员只能通过过失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对于犯罪人解决犯罪人员各自的刑事责任,但是在有的时候,这种做法是不科学的、不切实际的以及不明智的。我国的一些赞成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的大部分学者都是站在“共同义务共同违反”的角度去思考和对待问题,也就是说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是共同义务。学者刘永贵也强调过失共同犯罪的两个人都具备”共同注意义务”这一特征。张明楷教授对于过失构成共同犯罪也是持着肯定的态度,他指出:过失的共同犯罪在我国在法律上是被否定的,所以,目前在我们国家想要从法律上来解决这个问题是行不通的,也是非常不现实的。但是,法律上的这种规定会对我们的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一方面,会造成一些应当是作为犯罪惩罚来处理的但却没有受到多少伤害,让一些人逍遥法外;另一方面,本来真正的过失造成的犯罪却被司法以严重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只有在法律上明确指出过失犯罪的具体刑事责任,才能根据法律来决解一些刑事纠纷。

(二)否定说

否定说的学者认为过失共同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这些学者认为只有故意过失才构成共同犯罪,不是故意的话,就不会造成共同犯罪,还有一点就是构成共同犯罪的综合要素就是是指两个人的行为要具有相互利用的特点,也就是违反了共同注意的义务,才能构成犯罪,实则不成立。卡斯乐﹒斯特法尼也同意这种说法,他在法国立法的时候就明确指出在由于行为人不谨慎引起的过失犯罪情况下,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因为法律要求犯罪法律要求共同犯罪中的共犯也应当具有实行违法行为的主观敌意。以此同时,在规范否定说里相关学者也是支持否定说,该说法立足于实体法的条文而提出的,主张说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是在法律上规定的,认为人们应该尊重法律,不应该向法律的条文提出质疑,在法律的强制下,目前人们对于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是没有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的。

(三)肯定限制说

在这个学说的学者认为,一般的情况下过失共同犯罪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只有在各个共同人的行人都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之下,才能够把过失当作构成犯罪的条件。这个学说的学者一般都是只认为成立过失的共同正犯,而否认掉一些狭义的共犯。他们从“共同义务共同违反说”来证明他们的想法,他们这个想法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当法律赋予了这些人共同的注意义务的时候,他们的行为就不单单是自己的行为,还要对其他负有共同义务的人的行为负责,如果共同注意违反时,这个时候的他们他们的过失共同犯罪就构成共同犯罪,自己也应当承担过失的刑事责任,第二,在事情发生了之后,如果不能知道现场情况,不明白现场因果关系的话,不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的时候,就显得判罪的不合理。这个说法,其实更多持的是肯定说。

以上几个学说的各种争议,各个学说的观点都有着一定的依据,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去阐述自己的观点,从不同的侧重点对自己的观点和想法进行了深刻的论证和分析,从目前的社会形势来看,他们各个学说的观点都有着一定的的道理,但又有着一定的局限性。这些观点仍然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和完善。

二、共同过失犯罪应构成共同犯罪

基于目前的法律来考虑,共同过失犯罪应该构成共同犯罪。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一个人的过失行为是分为有意识和无意识的,而在这里的“共同”有时候仅仅是因为过失的偶然巧合才造成的的共同危害后果,也就是无意识的行为,在这里的无意识就构不成犯罪是不妥当的,恰恰相反,一个人里的有意识部分和一个人里不可分割的部分无意识的意识状态和现实反应,我们可以把它当作是犯罪过失心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也就是说,一个人的的有意识行为和无意识行为都是是共同的,把一个人的有意识部分支配的行为归类为无意识行为是不科学的。

我国在法律上是否认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法律在规定上具有着一定的主观意愿,并不能完全按照客观事实来解决刑事纠纷。法律上在追究共同过失犯罪的的问题上,要按照犯罪人员所犯的最分轻重来处罚,追究一些刑事责任的时候有一些共同过失犯罪得不到合理、科学、正确的解决。有的时候还会出现一些放纵罪犯的现象,很不利于我们社会的发展。在我看来,共同过失犯罪并不会导致太多的无辜者,在共同过失犯罪追究责任的时候也会查明事实经过,对两者的行为都有着具体的了解,在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时候,是不能将他人的过失行为追究到此人的头上的。

现代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科技的发展给我们人类带来福利的同时,也让我们人类面临着严重的危害,就在我们的社会共同过失犯罪的比例在逐渐增加。面对着这些频频发生的共同过失犯罪现象,我们目前的一些生产工作要加强工作人员的协调,部门也要赋予相关工作人员互相监督工作的权利,从有利的地方去防范共同过失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马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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