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检察日报  法律博客 网站检索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首页 | 检察长专栏 | 检察要闻 | 犯罪预防 | 主题活动 | 检察人物 | 检务公开 | 检察文化 | 视觉新闻 | 案件聚焦 | 理论之声
当前位置:首页>>西安频道>>长安专栏>>检务公开
【两行动、两措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
时间:2024-03-19  作者:黄亮、李美霖  新闻来源:  【字号: | |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生命线”。如果个人或企业“心存不轨”,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偷逃税款,危害税收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竞争,造成国家重大税款损失,面临的将是锒铛入狱。

2023年7月,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身为一家加油站的经理,与陕西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某“合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杨某某作为一名加油站管理人员明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违法行为,仍心存侥幸,为获取开票面额的0.5%好处费,在无任何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董某介绍了三家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鉴定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387369.7元,涉及税额389697.41元,非法获利16931.8元。

审查期间,该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事实证据面前,杨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目前,该案已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杨某某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长安区检察院在此提醒广大经营企业:守法经营,切莫触碰法律红线,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区检察院也将持续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加强与区法院、公安长安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普法时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接受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媒体播报 更多>>
·[检察日报]心中永烙那片红
·[法制网]忠诚履职向法治中国昂扬奋进
·[法制日报]十八大以来法治新常态 ...
·[西部法制报]长安检察院廉政文化...
·[西部法制报]长安区人大调研派驻...
检察长专栏 更多>>
·群众困难挂心中 党的关怀暖人心
·【学习党的二十大·深思笃行勇担...
·区检察院调研学习区综合治理和网...
·长安区检察院上半年总结暨下半年...
·区检察院走访黄良、王曲街道调研...
·“手拉手”结对共建,“肩并肩”...
·发挥检察机关职能,惩治“两卡”...
·观摩重点城建项目,感受美好城市发展
长检动态 更多>>
·以检察之力拧紧“节水阀”
·未检+社区,共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长检·喜报】“她”,闪闪发光
·民法典中的“她”权益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荣获13项全市表彰
·长安检察在全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荣获集体二等功!
·喜报!长安检察荣获陕西省首批五...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Copyright ©2008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 050672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