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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坠落的花盆
时间:2025-06-03  作者:孟敏、张帆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2025年1月的一个周末,某小区3号楼前围满了人,张大爷抱着菜篮刚走进小区门口,“砰”的一声巨响,一个碎成两半的陶瓷花盆砸在他的脚边,锋利的瓷片划破了他的小腿,鲜血瞬间染红了裤脚。

大伙纷纷抬头,发现楼上住户都在窗台边摆放着类似的花盆,不能确定掉落的花盆是哪一家的。物业很快赶到,拨打了120送张大爷就医,同时报警,民警调取了单元门口的监控,可惜角度只能拍到一楼和四楼,五楼到七楼的外墙区域成了“盲区”。

张大爷的儿子小陈赶到医院,看着父亲腿上缝了四针的伤口,气冲冲找到物业:“必须找到花盆的主人,不然我们就起诉整栋楼!”。

物业经理老赵拿出了《民法典》宣传手册:“小陈啊,民法典里说高空抛物要全楼担责,但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扔,就能免责。现在得先排查。”

民警挨家挨户讯问,七楼的李大妈说自己平时定期检查阳台护栏,花盆不可能是从自家掉落;五楼的住户出差在外,物业有钥匙可证明家中无人,且阳台未放置任何东西处于封闭状态;六楼的刘先生说自家的花盆离阳台外立面较远,不可能掉落。张大爷将五楼至七楼的住户和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检察官说法:李大妈家住七楼,阳台没有封闭,并且她把所有的花盆都放在阳台最外面,也没有证据证明花盆不是自己家的,所以应承担侵权责任。

六楼住户无法证明自己与花盆坠落无关,但根据监控和现场勘查,花盆坠落轨迹更接近七楼阳台,可减轻责任。

物业公司虽日常巡逻,但未在已发生高空坠物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或防护网,存在一定管理疏漏,需承担补充责任。

五楼住户长期出差且阳台封闭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免除补偿责任。

最终,李大妈承担了60%的赔偿责任,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元;物业公司承担30%约6000元;六楼住户赔偿10%约2000元;五楼住户免除补偿责任。

如今,每当有人路过5号楼,抬头就能看见七楼李大妈家的阳台,曾经随意摆放的花盆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一排固定在防护栏内的绿植,在微风轻轻摇曳。

法条链接:关于高空抛物或坠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有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第一,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物业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未采取防护措施将担责;第三,住户若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如长期出差、家中封闭等),可免除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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