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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制枪“刑”不“刑”
时间:2025-05-27  作者:翟梅竹、李婉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小军所在村庄周边常有野猪出没,庄稼屡屡遭到破坏。为了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小军没有选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在网上购买了射钉器、无缝钢管、钢珠等配件,打算自制武器。他按照网上搜索的教程,自行将射钉器改装成射钉枪,并进行了击发实验。

然而,小军的行为很快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注意。公安机关在接到线索后展开调查,迅速锁定了小军,并查获了他改装的射钉枪。经专业鉴定,该改装器械被认定为枪支,且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较大的杀伤力。

“我只是想吓跑野猪”,小军的辩解并没能免除刑事责任。枪支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射钉器改装后具有强大杀伤力,一旦失控或流入社会,极易引发意外伤亡、暴力犯罪等严重后果,对公共安全形成重大隐患。最终,小军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又六个月。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野生动物侵扰等问题,应及时向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反映,寻求合法的解决办法,切不可自行采取危险行为。同时,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不制造、不非法持有枪支,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长安区检察院也将持续强化涉枪涉爆犯罪打击力度,深化普法宣传教育,筑牢公共安全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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