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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长安区检察院获评全国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单位
时间:2021-11-05  作者:第六检察部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近日,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携手兄弟单位新城区院双双被确定为全国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单位。全国仅有80家单位获此殊荣。

  一、领导重视支持,有力有序组织推进

  长安区检察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积极组建以检察院、共青团为主,适当吸收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参加的工作专班。与共青团陕西省委下属陕西省儿童心理学会签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项目合同》,委托陕西省儿童心理学会提供社会调查报告、合适成年人出庭、观护帮教、心理评估辅导、涉案未成年人专业心理跟踪服务、普法宣传等服务。此外,长安区检察院青少年法治教育暨未成年人“一站式”关爱中心建成,成为全市首家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

  二、多方积极协作,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长安区检察院积极搭建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体系架构。与团区委共同探索检察官+团干+社工+社会支持“1+1+1+N”合作新模式,建立团干、检察官、社会工作者、监护人、社会支持五位一体帮教新体系,通过心理辅导、个案追踪、公益课堂、志愿服务、小组活动、亲职教育、社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帮扶等方式开展观护帮教工作。

  建立三项机制,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一是建立部门衔接联动机制。与团区委联动,常态化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司法数据,共享工作信息;与教育部门联动,每学期定期讲授法治课程,教育部门对其教学效果进行全面评估打分;与社会力量联动,依托陕西省儿童心理学会专业社工力量及机构资源,搭建长安区未检工作社会支持网络。二是建立专业人才管理机制。联合团区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司法社工及志愿者招募、培训认证聘任等方式,构建专业人才库,组织团干、检察官及社会专业人士对人才开展培训及督导工作。三是建立办案、监督、服务一体推进机制。及时跟进开展延伸服务,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整改落实。其中包括针对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校外不良出版物整治及医院诊所为未成年人进行堕胎手术等。

  “模块化”深入探索法治教育,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区检察院与团区委会同陕西省儿童心理学会长安办事处及区教育局、区妇联等部门,整合各方优势资源,不断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和犯罪预防教育课程研究,牵头开发法治教育模块化课程并安排了多场以“蒲公英计划”“护蕾计划”“青春自护”“心心知我心”等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三、打造“四个平台”全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是成立专门办案组织。在内设机构改革中,长安区检察院设立独立未检机构,三年来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53件402人,附条件不起诉29人,开展社会调查224人次,封存犯罪记录39人,实现了办案专业化。二是建设法治教育基地。投资300余万元、面积360余平方米在长安检察院办公大楼负一楼西区建成投用青少年法治教育暨未成年人“一站式”关爱中心,力争打造为全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示范基地。三是打造检校互动平台。全院29名员额检察管全部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与教育部门联合,连续三年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四是成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一门受理”检察机关、共青团委派的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社会调查、心理疏导、社会观护等工作,实现实体化注册、专业化运作。

  四、工作效果凸显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质效进一步提升

  一是未成年人保护协作配合更加密切。通过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更多部门或组织参与到涉案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中来,由检察机关主导推动,转变为多部门联动、社会广泛参与。二是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更加规范。案件受理后,共青团、检察院、司法社工对接商定支持方案,跟进做好心理疏导、法治教育等工作,已开展个案服务16个,累计服务200余人次,及时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改正错误、回归正轨,实现了“一案一策”。三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更加有效。工作关口进一步前移,加强法治教育和社会治理,开展法治宣讲146场次,制发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检察建议11份,进一步增强了未成年人法治观念,营造了良好成长环境。

  下一步,长安区检察院将立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社会治理工作深度融合,着力构建辐射范围更广、供给侧服务更完备的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与兄弟院携手共同推动我市示范建设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形成“西安经验”,以专业化模式牵引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实现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效果最大化。

  什么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

  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是指根据2018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共青团中央签署的《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旨在联合各方社会力量,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落实未成年人司法特殊理念和诉讼程序,实现检察机关专业化办案与共青团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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