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绩,处在领先地位,进入全省先进行列,为了继续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以脚踏实地、真抓实干的工作姿态,抓好每项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和争创一流的目标,近日,该院目标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经过反复酝酿,广征意见,几易其稿,出台了《市考结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对象是科室分管院领导、责任科室的正、副科长。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将视具体责任情况分别给予分管院领导不能评优、党组会检查,所属科室正、副职不能评优、诫勉谈话、降级降职、提请免职处理。
《实施办法》规定出现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科室正、副职、分管院领导当年不能评为先进:(1)未按期完成全年目标任务;(2)科室或干警违反相关规定,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情况;(3)因所在科室责任,发生错案;(4)科室在市院业务考核排名列第6名之后。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党组对科室正科长提请政法委免职,副科长转任非领导职务,分管院领导在党组会上作检查:(1)在市院考核中,科室连续三年考核位列倒数第1、2、3名的;(2)所在科室在市院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分别下滑达3个名次(含3个)的
同时还规定,任职期间,科室在市院考核排名列第7名(含第7名)之后的,院党组集体对科室正、副科长诫勉谈话;连续二年考核排名列第7名之后,对科室正、副科长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连续三年考核排名列第7名之后,提请有关部门对科室正科长降职处理,副科长降级处理。
《实施办法》还对如何根据科室在市院的考核排名,分别给予科室正、副职相应的奖罚分做出了详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