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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朋友圈卖假茅台,赚钱不成反获刑
时间:2026-02-04  作者:李婉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朋友圈带货”如今不算新鲜事,但要是抱着侥幸心理售卖假冒名牌,必将付出法律代价。

近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销售假冒茅台酒案提起公诉。

2023年3月,小黎在未取得任何资质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和熟人介绍做起了“卖酒生意”。2024年4月,消费者小燕以58880元的价格从小黎处订购了20箱“贵州茅台澳门黑龙”和10箱“贵州茅台酒品鉴用酒”。实际上,这些酒是小黎以17000元低价购入的假冒茅台,转手就以近三倍价格卖出赚取差价。

小燕收货后察觉口感异常,随即报警。经鉴定,涉案白酒的包装特征与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的出厂产品包装特征不符,并非该公司生产(包装),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小黎明知是假冒茅台仍进行销售,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并且销售金额达58880元,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行为侵犯了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发后小黎积极退还全部货款58880元,额外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并取得小燕的书面谅解。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检察机关将坚持重拳打击前端制假源头,严厉追责中间流通环节,坚决斩断违法利益链条。同时,也将通过案例宣讲、法治讲座等形式开展普法宣传,以检察力量让合法经营者安心、消费者放心,筑牢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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