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发现的主要问题
长安区是一个农业大区,在近年来我们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占的比例最大,存在的问题也是最多的,主要表现在:
一是财务管理混乱导致调查取证难。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规定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村帐镇管”等规章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在有些村组根本没有落实,或者落实得不彻底、不充分。很多发案的村组财务制度都不完善,记账随意,主要表现在账簿设置、账务处理不规范。一些村会计科目随意设置,记账方法不统一,账账不符、账款不符、有帐无证、有证无帐现象较为普遍。同时,乡镇对于村帐的管理也是流于形式,大多只是将收支整理后分类记账、编报表,形同村里的“记账员”,财务管理职能严重弱化。此外,村级组织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在办案中涉及到年份久远的历史旧账,好多都无从查起,从而无法进行取证。
二是权力集中、监督缺失增强了职务行为的盲目性。从内部看,“一把手”往往集党、政权力于一身,对财务工作有绝对的话语权,村委会成员间责、权、利不分现象严重,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从外部看,由于政府一些重大工程项目需要征用村集体土地,而征地、施工过程中一些政策处理等事项如果没有当地一级村民自治组织配合,是很难进行下去的,政府有时候为了能顺利进行征用和施工,往往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提出的额外要求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更有甚者,以工程作为回报,涉及征地项目的相关工程,往往都是村主任,村支书或者该村人大代表等一手承做,这些人又往往假借政府给予的权力和在村中的势力,在征地以及工程过程中欺上瞒下,中饱私囊,引起百姓不满,直至上访举报。
三是贿赂选举成为职务犯罪的直接动因。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基层组织三年一次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针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工程,一些候选人受利益驱动,为了达到当上村干部的目的,通过各种方式贿赂选民,拉选票,往往以少则几百元,多则上万元一张选票的方式进行贿选。候选人花大量金钱来竞选一个村主任或村书记,一旦成功,他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如何把自己的贿赂投资捞回来,如果有可能,还会牟取更多私利。因此,贿选之后的村干部进行腐败几乎成为一种必然。
四是因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引发的法律适用争议较大。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列举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从事七种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规定。这个立法解释,对解决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和确定公安检察机关职能管辖的分工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由于农村账务的不规范,犯罪嫌疑人侵犯的客体、对象在初查中要做到准确定性是比较困难的,也是不可能的,从而造成管辖争议。如2012年我院在查处某村村委会主任侵占输电线路工程占地款过程中,发现该村账务混乱,仅从账面上无法直接反映出输电线路工程占地款的资金性质、流向等来龙去脉,经过大量初查,发现该村委会主任侵占工程占地款的行为不属于《解释》规定的七种行为,应当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在反贪警力不足的情况下,耗费大量时间在这类案件上,无疑是一种浪费,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干警对查办此类线索的积极性,出现推诿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