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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主义哲学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
时间:2019-07-16  作者:袁晗勃  新闻来源:  【字号: | |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是唯物论和辨证法的统一、唯物论自然观和历史观的统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伟大意义不言而喻,作为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事业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与日月同辉,同样,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指导司法实践意义重大。

  一、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与司法实践的关系

  (一)马克思主义实践观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最为基本和首要的观点,它属于哲学范畴,是一种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内容。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一个极其重要的历史文献是《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其中里面提到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提出了“实践”的概念,表明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改造世界、改造社会的哲学。马克思把实践概念作为哲学的基本概念,不仅为其新哲学的理论体系奠定了科学的基石,也为我们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提供了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直到今天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是认识发展的根本动力,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实践与认识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实践决定认识,认识对实践有巨大的反作用。正确的科学的认识促进实践的发展,错误的认识阻碍实践的发展。认识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

  

  

  断进步。马克思主义实践观要求我们:我们想问题办事情,一定要坚持实践第一的原则,坚持在实践中深化认识,提升认识,发展认。要坚持从实践中来与到实践中去,深入了解群众,一切要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出发,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建设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

  (二)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工作者在案件办理中不能脱离要证据,客观实际,对每件案件承办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实践第一性,不能主观创造,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明文规定执行法律。

  (三)马克思主义实践观要求司法实践遵循客观实际

  司法工作是当今人们处理社会关系实践活动须臾不可或缺的内容,在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公安、检察、法院的工作,还是公证、律师的工作,总是这样或那样地协调着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保证着社会的和谐与统一,以适应社会生产发展的需要。既然司法工作是一种社会实践,也就必须遵循实践的一般规律和原则。其中,首要的便是遵循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决定意识,意识依赖于物质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从实际出发,从案情出发,力求真实全面地反映客观实际,防止主观片面性,使主观的判断、计划,方案、结论与客观实际,与案情本来面貌相一致。只有这样,才能办好案,执好法。否则是一定会造成冤假错案的。所以,遵循物质第一性原则,对于司法实践,不仅具有方法论的意义,而且是具休的行动准则。

  二、以哲学理论指导司法实践

  马克思说过“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最重要的特点和理论品质,在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实践是其中心线索。马克思从"人本"的角度出发,强调了实践在人类自身和社会存在与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实践体现在司法办案的各个环节,通过实践,严格依法办案。司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理论指导实践,确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从实际出发。在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道路上,司法队伍、司法环境仍需提高的大背景下,司法工作者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比必严”。在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以严格遵守法治前提。

  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不断与时俱进,适应与发展法制进步。法律的滞后性带来的问题,特别是疑难案件的办理无先例可循,法条适用和法文不完善带来的漏洞,这就更要求,司法判案的严谨和规范,而这也是一条司法实践的道路,“路漫漫其修远兮”。以哲学理论指导司法实践,能够避免偏离轨道太远。司法实践在法律指导下,能够避免机械操作,辩证看待问题虽不完全适用司法案件办理,但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对于案件办理还是具有指导意义的,能够将法条机械和法文适不到的领域得到解脱,从而在实践中得到新的方法理论,促成法制建设,完善法治体系。用哲学指导司法实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拘泥条条框框看待问题,注意联系内外因,这能很好冲破棘手案件办理的困境。

  三、以哲学理论提升司法实践案件质量和效率

  案件质量作为司法队伍建设、司法工作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关系到“公正司法”。通过不断强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运行在阳光下这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当中以人为本的主要理念。

  案件各个环节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无疑对于案件质量大有裨益,减少冤假错案,减少屈打成招,减少判案不公。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观和我国战国时期商鞅的“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不谋而合。商鞅这句话其意是圣人治国,只要能使国家强盛,就不沿用旧的法度;只要有利于人民,就不遵守旧的礼制。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认识到社会是处在不断变化和发展中的有机整体和复杂系统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观对于案件办理效率提升体现在,不落俗套,冲破繁文缛节束缚,避免故步自封,打破僵化思维方式。特别在案件质量的重要环节,严把案件质量关,不断改进和完善办案机制,可以使案件质量得到不断提高。积极鼓励和支持干警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找准案件突破口,把保障案件质量始终放在工作方方面面上,把握好切入点,寻找法理与情理的交融点。

  马克思主义哲学熠熠生辉,仍旧是当代最时髦的思想,仍旧是引领时代发展的先进思想!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之博大、思想之深邃、意义之重大、影响之深远。特别是在如今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得到成功的发展和创新;深入到我国建设的方方面面、各个领域,在司法实践中与每一位司法工作者息息相关,它作为无产阶级的思想指南,同时也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指导我们工作,势必会将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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