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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时间:2019-07-16  作者:袁晗勃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经济生活发展,企业合作与金钱借贷交往频繁,由此金钱引起的纠纷矛盾也成为了民事诉讼的主要案源。在民事诉讼中,一方胜诉,另一方必须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实际往往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那么,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生效判决,而人民法院也将依照法定的程序,采取法定的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强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法律权威。

  人民法院启动民事执行程序,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法定程序,将对被执行人该笔财产依法冻结。而整个冻结过程,或有可能造成被执行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进一步作出规范,维护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民事执行现状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意义

  (一)民事执行现状

  拉丁法谚云:“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民事执行是法律从确定权利义务到实现权利义务的最后一步。据统计,2016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042万件,执结1939万件,结案率达94.9%。可以说,强制执行仍然面临着案件数量大、增长快困境。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在“执行难”的压力下,从最高院到各基层法院都将执行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项重点问题来解决,出台了诸多的司法解释和各种政策来强化执行。而在推行强化执行的背景下,被执行人的很多合法权利往往被忽视,由此不但不利于及时的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还经常造成其他的各种社会矛盾。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民事执行过程中确保当事人权利的意义就更加重要。

  (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意义

  民事执行过程中,为保障当事人权利,法律赋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文书的权利,但同时也保障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20081231日调整后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必须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履行告知义务。同时对冻结的财产还需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方可对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冻结措施,裁定和执行分离,确保法院冻结程序的程序合法和严谨。该规定中第五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八种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第二十九条也对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期限作出要求,依法对冻结财产的范围和期限作以规定,有效保障被执行人的权利实现,避免执法滥用过度,造成被执行人的财产或人身受到侵犯。杜绝个别法院“一刀切”的执行方式。对被执行人部分财产豁免执行也是考虑到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需要,保障其享受健康正常生活得权利。

  三、冻结与解冻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在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而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冻结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能由法院解冻,原告被告均无权私自解冻,包括银行在内。这里包括(1)判决之前,原被告经调解协商一致,原告提出解除申请,经法院裁定可以解除冻结。(2)被告完全履行了偿还债务的,法院会及时解除冻结。(3)原告在庭审中败诉的,法院依法解除对原告财产的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同样对人民法院解冻的情形作出规定,(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4)债务已经清偿的;(5)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很多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清偿,这时人民法院就应当作出解除冻结财产的裁定。但一般情况下,法院对银行账户冻结一般情况下六个月会自动解冻,当然如果六个月到期,法院申请继续查封,可以延期。另一方面,法院冻结了银行账户,也要及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否则如果有损失,是可以向法院要求一定的赔偿。

  三、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中冻结财产法律监督的现状

  (一)冻结是否超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检察机关在审查法院执行过程中,特别要注意被执行人财产是否超期冻结,避免当事人的财产受到侵害,及时向人民法院以检察建议的方式指出违规问题,有效将冻结期限维持在法定期限内。

  (二)冻结超出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其中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几种不得对被执行人财产冻结。检察机关在审查中,还要依法监督,人民法院执行冻结中,有无超范围冻结,要确保被执行人必要的生活需要,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家属生活所必需也要给与保障。这样的目的不仅出于人道主义同样也是避免造成社会矛盾。

  (三)债务履行完毕的解冻。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及其他财产的行为,确时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联动,破解执行难问题,但当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冻结。特别是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往来频繁的如今,冻结财产是对当事人财产控制的一种严厉方式,如果超期冻结,到期不解冻,这无疑于会造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侵犯。检察机关在执行案件审查中,对发现的该解冻而迟而未解冻的执行案件,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法院依法解冻,或者通知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解冻,最大可能不造成被执行人财产的损失。

  总之,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不仅要完善执行机制,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同样也要完善权力保障机制,不能因噎废食,追究结案而粗糙的办案,由此造成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侵犯,那就得不偿失。只有制度的完善,才能真正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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