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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办案环节,提升案件质量
时间:2019-07-16  作者:余丹丹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质量是执法办案工作的生命线,是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长安区检察院紧紧抓住提升案件质量核心环节,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促发展,在案件数量大幅跃升、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保持了零错案、零案件安全事故的良好记录。

  一、以“细”入手,推进办案制度规范化。

   长安区检察院业务部门以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为目标,根据自身业务的特点,分别制定办案规程,绘制工作流程图,使办案程序和标准一目了然,便于监督和及时发现问题,公诉部门对案件受理、阅卷审查、接待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制作审查报告、提起公诉、不起诉处理、出庭支持公诉、撤回案件、讨论情况上报、制发检察建议、审判监督等有关公诉工作的各方面,进行统一规范化管理,并在程序上予以细化,确保规程内容有直接可操作性。

  二、以落实“每人必提”为契机,规范讯问工作。

  不少冤假错案或是质量有缺陷案件的发生与讯问不到位有关,长安区检察院业务部门通过规范的讯问,面对面地接触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亲口供述是固定证据、增加内心确信、保证案件质量重要的手段。强调严格落实“每人必提、每人必听”的规定,规范讯问内容和程序,不走形式。自201521日起,长安区检察院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克服案多人少的矛盾,对所有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实行“每人必提、每人必听”原则,侦监部门2017年以来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2061635人,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1635人,并尽力做到讯问内容全面,既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又能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有效的审查。

  三、以构建客观性证据体系入手,规范案件审查工作。

  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长安区检察院做到重视客观性证据审查、判断和运用,更加重视客观中立、严谨细致地审查在案证据,树立了客观性证据优先审查、充分挖掘、全面验证的观念。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讨论案件证据的合法性以及案件的定性情况,并注重对每个案件的侦讯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查看,在办案中注重听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和辩解,排除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及存疑的非法证据等。2017年,长安区检察院院受理一起陈某某等25开设赌场案,受理该案后,办案人严谨细致地审查本案证据,前往看守所讯问每个嫌疑人,听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和辩解,后因该案只有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案的的犯罪事实,该院办案人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补充侦查,并向公安机关发继续侦查意见书引导侦查,固定证据。经补充证据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后,该院办案人在审查证据后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人。

  四、以“严”为标准,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估监管机制。

  为提升内部执法监督,长安区检察院以监督为抓手,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案件监督评查机制,通过采取不定期案件调卷评查制度确保监督与执法过程同步性。自该项机制确立以来,我院案管部门开展案件督查20余次,评查案卷1920余本,监督面覆盖至各个主要业务部门,尤其是对不捕案件、不诉案件以及撤案、改变定性的案件严格做到每案必查。严格监管出成效,长安区检察院已连续多年保持案件质量安全无事故,所办案件无一错捕、错诉。

  五、以树立相互协作机制,规范执法理念。

  为进一步规范与相关业务部门的配合协作机制,市检察院每半年对捕后撤案、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分析,分析情况通报基层院。长安区检察院对2017年以来侦监部门办理的137件存疑不捕案件对侦查机关进行了一个回访,其中不捕后补侦为14件,转为取保后解保案件高达85件,准备2次报捕的案件仅为3件,长安区检察院就这些案件的回访情况提出了关于加强存疑不捕案件后续侦查和监督的若干意见。

  1、确立当面交换补侦意见制度。检察机关作出不捕决定后,随案移送的补充侦查提纲、不捕说理文书要有针对性、必要性论证,对公、检两家存在分歧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组织两家部门负责人及承办人就补证焦点、难点进行面对面交流,提出侦查重点,明确侦查方向,加强动态引导侦查工作。

  2、建立补充侦查案件登记跟踪机制。检察机关对存疑不捕案件建立台帐记录,登记备案,并指定原案件承办人对后续处理情况进行全方位跟踪,监督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监督补侦进展以及是否重新提请逮捕。

  3、明确补充侦查期限。公安机关在不捕决定作出后,应按照补证提纲要求及时开展后续侦查工作,并在二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不能完成的,应在届满七日前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补证工作开展情况及未能达到补证要求的原因。

  4、细化重新提捕的研判分析工作。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在重新提请逮捕前组织公、检案件承办部门的负责人、承办人召开分析会,分析研判是否达到补侦提纲提出的补证要求和证明目的,并作出相应处理。

  5、完善不捕后直诉或者撤案的衔接工作。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应提请检察机关捕前会商。经会商,认为案件不捕无社会危险性或者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向公安机关发出《捕前审查案件通知函》,对案件不予受理并建议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上述决定后应将处理结果及时报检察机关备案。

  6、明确公、检联合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要求。

  检察机关应与公安机关加强案件风险疏导的交流、合作,对有引发舆情关注或者有明显信访苗头的案件,双方应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做好风险预警评估工作,共同做好息诉息访及释法说理工作。

  六、以控为重要手段。构筑质量保障防线

  疑难复杂案件比起一般案件往往存在更高的案件质量风险,更需要严格控制风险发生,并在同类型案件处理过程中进行风险防控。对此,长安区检察院采取了“与会审核机制”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把关,即联席会、检委会。碰到疑难复杂案件,一般由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具体情况并提出意见,科室同志或者联席会成员,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和会议纪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如果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的,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如此形成疑难复杂案件的多层把关机制,构筑质量保障坚实防线,充分发挥检委会办事机构的作用。截至目前,我院已针对30余个疑难复杂案件案例进行联席会议讨论,案件质量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

  七、以制度化建设促案件质量成效

  长安区检察院始终把司法办案规范化建设作为事关全局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将规范执法贯穿于办案全过程,以规范促公正、提公信、树形象,为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促进了办案人员理念转变。近年来,长安区检察院在案件工作中逐渐转变“重打击轻保护”、“重配合轻监督”、“以捕代侦”、“构罪即捕”的观念和传统办案模式,更加重视案件的司法属性,更加重视客观、全面、理性、平和地执法,更加重视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更加重视客观性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

  2、提升了检察系统司法公信力。通过严格地执行上级院制定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办事,依规执行,减少了执法的恣意性;同时,通过机制建设,细化有关规定,出台操作规范,使每一项执法活动尽可能有章可循,促进了司法的公开化和透明度。检察机关将继续以“规范”作为行为准则,完善办案制度,改进办案方式,提升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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